知識產權許可是經知識產權人同意,授權他人在一定期限內使用知識產權的法律行為。具體而言,知識產權許可包括著作權許可、專利實施許可和商標權許可。根據授權許可范圍的不同,也可分為獨家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根據授權許可是否自愿,可分為自愿許可和非自愿許可。非自愿許可包括著作權法中的法定許可和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根據授權許可的權利類型,可分為著作權許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商業秘密許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許可、植物新品種許可等。以下就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的知識產權合作協議應該注意些什么。
知識產權合作協議應該注意些什么
知識產權合作協議應該注意些什么
合作協議主要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當上述合同約定知識產權條款時,應注意與知識產權的所有權、知識產權許可和知識產權擔保條款的約定。
第一部分為知識產權權屬的約定。合作過程中,合作方需要運用自己的技術,同時在合作過程中也會產生新的創意,因為還沒有形成專利,所以雙方自有技術、創意所有權等問題達成一致是十分必要的。在這一點上,雙方自有技術通常是指一方在合作過程中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技術文件所涉及的技術,為了取得所有權,這是因為在現實中,不乏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技術文件后,以自己的名義提出專利申請的情況下,所以在合同中必須明確雙方自有技術的專利申請權。合作方對于在合作過程中產生的創意進行所有權約定,根據合同法第339條和第340條的規定,避免后期糾紛。
第二部分為知識產權許可協議。在技術合作過程中,一方經常需要使用另一方的知識產權,因此,作為知識產權所有人的一方,往往會對許可作出很多限制。并且對這些限定,作為被許可方,必須結合自己的情況,考慮限定條款是否過嚴,難以實施。如有,則應事先與知識產權所有人協商,以免在后期由于不能履行而導致違約。
第三部分為知識產權保證條款的約定。這樣做的目的是避免對方技術所帶來的第三方知識產權風險。在時間上使用較多且被證明有效的方法是,要求技術提供者或產品提供方保證在第三方就其所提供的技術或產品主張權利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承擔應訴、賠償等責任。但在某些情況下,完全由技術提供者或產品提供者承擔責任也不公平,例如,有時風險是由接收者出于自身原因使用技術而產生的,在這種情況下,技術提供者或產品提供者可以通過在合同中列出一些例外情況,以使自己免于責任。
表面上看,知識產權可以理解為知識產權,前提是知識具備成為法律財產的條件。然而,知識的本質是一種具有無體性和自由流動性的信息。作為信息的知識一旦傳播,提供這些信息的人就無法排他性地控制信息。因此,這一信息所表達的智力成果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信息創造者的財產。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通過賦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排他性使用權和轉讓權,創造了前所未有的產權形式。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知識產權合作協議應該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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