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法規定,投資者可以通過協議收購、要約收購或其他合法方式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協議收購”的含義即收購人和被收購公司股東(主要是持股比例較高的大股東)在證券交易所外私下商討收購股票的價格、數量,達成協議后,購買目標公司的股份,以達到收購上市公司的目的。
出價收購是指收購人公開地向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要約,表示愿意按照要約中的條款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決定是否接受要約。當收購期結束時,收購人會再次購買目標公司股東的股份(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從而達到收購上市公司的目的。那么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有什么區別?小編和大家一起來看。
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區別
要約收購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進行,而協議收購可以通過協議轉讓股份在證券交易所場外進行;
當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如果要約收購繼續收購,則必須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90%以上時,收購人有義務強制要約收購。而且協議收購的實施對持股比例沒有限制;
協議收購是指收購者與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大股東以友好協商的態度簽訂合同,收購股份,實現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因此協議收購通常表現為善意;要約收購的對象是目標公司全體股東持有的股份,無需征得目標公司的同意,所以要約收購又稱敵意收購。
協議收購者大多選擇股權集中、控股股東存在的目標公司,以較少的協議次數和較低的成本獲得控制權;在要約收購中,收購傾向于選擇股權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購難度。
根據收購者收購的股份占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購可以分為部分收購和全面收購。部分收購是指試圖收購公司100%以下的股份,獲得公司控制權的行為。是公司收購的一種,對應全面收購。
通過以上簡單介紹,我們應該清楚地知道什么是要約收購,以及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的區別。當我們看到上市公司收購是要約還是協議收購時,我們可以有一個清晰的認識。我們可以通過交易場地和限制來區分兩者。希望今天的內容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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