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和好朋友一起創業,除非先想好了股權怎么分
合伙創業,除了業務,首先要考慮的就是股權分配,合伙人之間股權怎么分,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卻讓很多創業公司都踩了坑,代價輕則花錢回購合伙人股權,重則致使整個公司“癱瘓”。
具體而言,兩人創業,三人創業,多人創業,股權應該怎么分?本期「富途安逸專家分享」將與大家一同探討以上問題。
本期分享嘉賓:
楊柳,北京謙彧律師事務所資深股權顧問
本期分享要點:
- 從“藥給力”說起,兩人創業與股權平分
- 三人/多人創業,避免1+1>2
- 股權分配不是控制權的唯一解法
- 合伙人股權分配
從“藥給力”說起,兩人創業與股權平分
醫藥O2O平臺“藥給力”是國內首批送藥上門的平臺,于2015年1月份上線,在推出之初就獲得了大批用戶的支持和點贊。創立之初,兩位創始人CEO任斌與COO佟靖分別持有公司55%和45%的股權,經過融資后,兩人的股權分別被稀釋到了34%和28%,看似“公平”的股權分配,卻給公司運營埋下了隱患。
2017年5月,藥給力市場總監連佳星在個人微信公眾號發文稱,暫停藥給力“1小時送藥上門”業務,其所在團隊出現了集體失業的情況。隨后藥給力多名聯合創始人發布聯合聲明,矛頭直指CEO任斌,一時間網上討論得沸沸揚揚。公司高層經過激烈的爭斗后,藥給力董事會宣布讓原COO佟靖,擔任藥給力新任CEO,并恢復“1小時送藥上門”業務,任斌從此被踢出公司。佟靖隨后發內部信稱:“因為創始合伙人之間長期以來的不團結不和諧,對公司經營方向的嚴重分歧,導致公司目前面臨十分嚴重的困境!”
公司運營出現困境的原因有很多種,但對于藥給力來說,從公司的股權分配上就可以窺見一二。
藥給力兩位創始人分別持有34%和28%的股權,都沒有超過50%,《公司法》規定大部分經營事項只要持股比例超過50%的股東同意即可通過,也就是說,藥給力的兩位創始人只有達成一致,才能共同控制公司。一旦兩人之間出現分歧或糾紛,公司就很可能陷入無法決策,甚至是合伙人撕逼的僵局。
數據來源:天眼查
合伙創業,股權平分可能是大部分人最先想到的分配方法,但是,簡單粗暴的股權平分是千萬不能走的“死亡之路”。如果是兩人合伙,一定要保證老大清晰,才能快速決策,避免出現合伙人一旦產生分歧就致使公司運營癱瘓的局面。如果老大的持股比例過高,比如持股90%,甚至100%,會讓其他合伙人心理上覺得合伙創業這件事不太值,可能導致老大變成“光桿司令”,甚至團隊不穩的后果。具體而言,兩人合伙,7:3或者8:2的股權分配是比較好的選擇與安排。
在我們服務的過程中遇到過這樣一家公司,兩位朋友合伙開公司開發手游,大老板持股49%,二老板持股47%,提拔上來的一個小合伙人持股4%。后來大老板和二老板在業務發展方面出現了分歧,這就直接導致這位持股僅有4%的小合伙人被“綁架”,誰能拉攏小合伙人,誰就能以超過50%的股權贏得話語權。
我們還遇到過另一家公司,這家公司有三位創始股東,經過幾輪融資后,創始人/CEO持股35%,COO持股18%,CTO持股18%,剩下的29%是投資人。這時候問題就出現了,公司需要進行重大事項決策時,創始人必須得到另外兩位創始股東其中一位的支持,要么是COO要么是CTO,而有時候COO與CTO意見一致,兩人抱團與創始人又形成了制衡,于是創始股東之間經常出現表決僵局。
從上面兩個例子可以看出,如果是三人或者多人合伙,最好不要作出任意兩位股東加在一起就能超過創始人的持股安排,避免出現強強制衡的博弈局面。
綜合來說,合伙創業股權分配最大的坑就是這三點:吃獨食、平均分配、小股東被綁架。但是,現實情況往往更為復雜,如果公司經過多輪融資,在多方投資人進場后,創始人往往很難控制每個人手上最終持有多少公司股權,這個時候要追求“完美”的股權分配也是不實際的,但是股權分配不是控制權的唯一解法,還有多種路徑可以同時實現控制權穩定與有效激勵。
“財”“權”分離的意識很重要
公司的控制權穩定是公司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前提,經過多年的創業歷練以及各種創業故事的耳濡目染,大多數創始人都具備了一個意識,股權代表了表決權,股權比例越多,對于公司的控制權就越大。
我們服務的公司主要有兩類創始人,一類是控制權意識比較強,大多數股權都持有在創始人手里,分股很謹慎,就會出現上文提到的“吃獨食”的問題。另一類是創始人秉承“財散人聚”的理念,創業初期不容易,大家愿意跟著我,與之相對應的我也愿意分股給大家。有個典型的案例是一個A輪的公司,創始人持股比例只有30%左右,其他的股權都分給了合伙人們和VC,這種情況下一旦公司經營出現問題,創始人被VC踢出局的可能性非常大。
股權分配之前我們首先要明確一個概念,股權分配時“財”與“權”是可以做到分離的。股權背后所代表的權利分兩方面:經濟性權利和政治性權利,經濟性權利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分紅權、增值權,政治性權利就是投票權、表決權、知情權等股東權利。詳見下圖中的“股東的基本權利”。
大多數參與創業的合伙人之所以看重拿到股權比例的多少,通常是看中這個股權比例背后所代表的價值,比如股權現值是多少——與我現在的薪酬package對比,是否具有吸引力;上市之后我手上股票的市值會是多少——是否值得我放棄現在的工作機會及生活狀態;以及假設公司沒上市或者我要離職,退出能變現多少——是否有合理的退出機制和變現的方式。
總結來說,對于大多數的合伙人,更看重股權背后所代表的經濟性權利,而非政治性權利。
此時有創業者會問:“我作為一個參與創業的合伙人,不給我決策權我來干什么?還不如繼續在大廠待著。”這里還需要厘清一個概念,我們在本文中說的“投票權、表決權”專指《公司法》中對于股東表決事項的權利,比如公司決定融資時需要股東會作出關于增資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而非日常工作中對于企業運營管理、員工管理的決策權。
如何操作“財”“權”分離
1.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特殊約定
對于有限公司來說,股東一般是按照出資比例,也就是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對表決方式另作約定,也就是說,如果創始人在持股比例上無法做到理想的安排,可以在章程中另外規定股東的表決權按照不同于持股的比例來行使。
舉個例子,兩人合伙,甲出資60萬,持股60%,乙出資40萬,持股40%,章程可以進一步約定,甲按照實際出資比例60%享受分紅權,但是按照67%的比例行使表決權,而乙按照實際出資比例40%享受分紅權,但是按照33%的比例行使表決權。這樣一來,雖然甲的出資沒有達到67%,但是通過章程約定,甲的表決權達到了絕對控制線的67%。
對于創業早期的公司以及持股人較少的公司來說可以按照上述做法,通過對于公司章程作特殊約定實現“財”“權”分離,但是如果公司的發展路徑是通過股權融資走IPO之路,就不能長期適用。因為在中國境內上市的話需要將公司的性質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而《公司法》對于股份公司股東權利的規定是:“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權。”那么對于大多數目標是上市的創業公司應該如何實現早期合伙人之間“財”“權”分離呢?
2. 有限合伙企業或“同股不同權”
境內架構的公司可以通過搭建有限合伙企業,VIE架構的公司可以設置“同股不同權”的方式在股權分配比例不完美的情況下實現控制權的穩定。控制權架構設置詳情請見《當當網“慶俞年”糾紛不斷,控制權問題如何未雨綢繆?》
以上文中提到的“財散人聚”股權分配的公司為例,我們在盡職調查時發現,公司創始人持股比例低、公司股權分散、自然人股東偏多等股權架構上的問題,具體如下圖:
通過與創始人及高管團隊的溝通和訪談發現,公司的核心價值是創始人的專業能力及行業影響力,而創始人非常珍視早期可以陪伴他創業的高管,希望高管們可以通過這次創業成功實現財務自由。不難發現,這個公司的掌“權”人是創始人,通過股權架構設計及稅務負擔核算,我們引入了有限合伙企業作為高管的持股平臺,調整后的股權架構簡化如下圖,創始人拿到了公司70%表決權的同時,高管們的經濟性權利沒有受到影響。
公司在確定好控制權架構后,就進入到合伙人股權分配具體如何分的問題了,其中有幾個關鍵點:
誰來擔任掌“權”人
有創業者會問:“我們三個人分別是擔任CEO、CMO、CTO,一定是CEO來做公司的話語權人嗎?”
并不必然如此。股權對于創業合伙人來說,是責任,而不只是收益。股權對創業合伙人來說,是把公司帶向成功的責任,與之相對應的,如果公司沒有成功,創業合伙人也需要基于股權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在VC的投資條款中,可能會設置創始人強制回購的條款,公司需要在約定的時間上市,否則創始人將承擔強制回購的責任,甚至有復利計息、創始人個人連帶責任等條款。那么在合伙人中,誰對于這個創業事業負有最強烈的責任感,誰在公司出現經營困難、資金緊缺的時候也還能繼續堅持,那么這個人就是公司的掌“權”人。換句話說,掌“權”人是不用設計股權退出機制的那個人。在確定合伙創業前,先明確掌“權”人非常關鍵。
合伙人股權分配及動態調整機制
創業合伙人之間的股權安排是最復雜的事情,它涉及人性的美好和貪婪,涉及對貢獻的評估和量化,以及對于不確定性的收益和風險的預期。一般來說,各位合伙人的能力和貢獻是逐步顯現的,創業公司的業務發展也是無法預測的,很多公司都會發生聯合創始人在后期出現能力與公司發展方向不匹配、貢獻逐漸減弱的情況,這時候,如果初期給了過多的股權,就會導致合伙人的貢獻與獲得的股權不匹配,甚至導致其他合伙人或者新加入的合伙人心里不平衡的情況。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公司可以在分配股權的時候預留出一個動態調整股權池,用于動態調整。
在分配股權時,先根據各合伙人負責的工作內容、在上一家公司的薪資待遇、工作經驗與年限等因素給出一定的初始股權,再逐年根據合伙人當年的工作成果與貢獻分配動態調整股權池里的股權,更有效地激勵有突出貢獻的合伙人。
合伙人退出機制
退出,是每個團隊都不愿看到但也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原則上,合伙人退出,一定要重視兩點:一是“人走股留”,股權是稀缺資源,尤其是需要不斷融資的創業公司,股權只能留給持續對公司作出貢獻的人;二是“協議先行”,一定要在“進入”的時候就明確好“退出”的規則,不要把機會都留到最后的談判桌上,否則可能會付出更大的代價。
一般來說,退出機制的核心有兩點,一是退出情形,合伙人是與公司友好地“分手”,還是因為出了差錯導致公司權益受損而離開,不同的情形對股權的處理是不同的;二是退出價格,退出價格的設計原則有兩種:一是基于成本進行收益核算,比如成本的2-3倍,或者年利率6-10%等等;二是基于公司發展階段及融資估值核算,最常見的是根據合伙人離開時公司融資估值的10-20%計算。同時,在合伙人退出協議中需要約定,離職后一段時間內(通常是兩年)合伙人需要遵守競業限制、禁止招徠、禁止勸誘等義務,否則公司有權收回股權回購的相關價款。
合伙創業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找到優秀的合伙人更不容易,為了做成一件事,合伙人因為相信彼此而走到了一起,千萬不要因為股權分配和制度設計的問題不歡而散。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 “富途安逸”(ID:futu-ie),作者:楊柳,36氪經授權發布。